(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)原在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服務的吳姓員警,涉嫌於105年間與同學及其女友喝酒後,乘機性侵同學女友。吳男付60萬元和解後,法院判緩刑確定。公懲會今天判決休職1年6月。

判決指出,已婚的吳男任職第一分局期間,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晚間前往同學住處,與同學及同學女友吃宵夜、喝酒、聊天。他趁兩人先後喝醉後,涉嫌對同學女友性侵得逞。

全案審理期間,吳男以賠償新台幣60萬元及錄製道歉影片方式,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。台中地方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確定。台中市政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。

公懲會認為,吳男身為執法人員,未能戒慎言行,竟為逞私慾,乘機性侵同學女友,造成被害人身心莫大創傷,考量吳男犯後尚知悔悟,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判決休職1年6月。(編輯:洪學廣)10905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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